我國是農業大國,常年可耕地面積1.33億hm2以上,養活著世界近1/5的人口。而作為糧食產業鏈最前端的種業,其發展直接影響著國家糧食安全與供給,種業被定為國家戰略。目前,我國種業市場規模大,發展迅猛,排名世界第二,并且有望在不久的將來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在過去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種業從“四自一輔”“四化一供”進入到了市場經濟產業化發展階段。其間,種業的發展與進步又與各種子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緊密相連。如何提高種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如何為企業技術創新保駕護航,農作物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的解決與改善尤為重要。本文針對該課題進行了研究并給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1 中國種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類別與相關制度
知識產權保護是指通過行政執法或司法手段對所有者在一定時間內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獨占排他權力的保護,并依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侵權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從1982年第一部商標法的通過,2014年中國在北京建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到現在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放到國家戰略層面,我國在不斷地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與司法體系。而與種子行業相關性比較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相關細則辦法,各項法律法規具體細節見表1。
表1 與種子行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
類別 | 法規條例 | 頒布 / 修訂時間 | 備注 |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1982年頒布、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第三次修正、2019 年第四次修正 | 界定了商標的申請、審核、核準等相關規定并強調了對注冊商標專營權的保護以及侵犯商標權的懲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1979年頒布、1997年修訂、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1年12月第三次修正、2002年第四次修正、2005年第五次修正、2006年第六次修正、2009年第七次修正、2011年第八次修正、2015年第九次修正、2017年第十次修正、2020年第十一次修正 | 1997年修訂版專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1991年頒布、2007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7年第三次修正 | 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程序和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等相關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1984年頒布、1992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2008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第四次修正 | 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權,但對培育植物新品種本質非生物學方法提供專利保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2020年頒布 | 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2000年頒布、2015年修訂、2021年修正 | 2015年修訂新增“新品種保護”一章,2021年修正版擴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延伸了保護環節,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懲罰 |
相關辦法、條例與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 1997年頒布、2013年第一次修訂、2014年第二次修訂 | 對植物新品種授予新品種權并進行保護,2013年第一次修訂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2014年第二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 1999年頒布、2007年第一次修訂、2014年第二次修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制定細則,對品種權的內容歸屬、授予品種權的條件、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品種權的審查批準、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期限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 | 2001年頒布 | 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復審審理的基本原則、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復審、無效宣告和品種更名等復審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01年頒布 | 針對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受理、管轄和訴訟中止等程序性問題進行了規定 |
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處理規定 | 2003年頒布 | 規定侵權案件的定義、受理、時效、流程、申請復議、違法所得的確認、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 2007年頒布 | 規定就品種侵權案件的訴訟主體、侵權認定、侵權鑒定、證據保全、法律責任、繁殖材料的處理及農民免責賠償責任等 |
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 | 2012年頒布 | 規定了植物品種命名要求及相關制度,加強品種名稱管理,保護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 | 2021年頒布 | 擴展了保護范圍,提升了保護力度,降低了維權難度,完善了法律制度,規范了鑒定程序 |
除此之外,我國也加入了一些世界性的公約組織和聯盟,例如我國在1980年加入 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9年加入總部設在日內瓦的UPOV(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為其第39個成員國,2001年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并全面履行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即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目共睹的成就,但與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的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國的農業植物品種保護體系分為審批機關(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復審機構(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執法機構(人民法院、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他(代理機構、其他社會團體、育種者)4個部分,每個部分都有著明確的分工。
1.2 執行情況及相關問題與挑戰
商標權保護涉及行業廣泛,制度相對完善,在種業與其他行業的體現差異較小,有著很多共通性,所以商標權所有者、管理部門以及潛在侵權者都對其有著充分的認知和判斷,執法者也有著充足的經驗。因此,商標權在種子行業的申請數量較多、成功率也較高,針對商標權的侵權行為與糾紛也相對較少。專利權在種業和農作物品種的應用中,由于其特殊性,不會對新品種授予專利權,只對培育植物新品種本質非生物學方法提供專利保護,其技術門檻也較高,因而專利權申請數量相對較少,侵權行為也不是很多。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申請、授權、執行以及對侵權行為的打擊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相對較多,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2.1 申請數量多
2011-2020年我國共受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申請3.4萬件,授權1.3萬件,并且相關指標呈逐年增長趨勢。從表2中可以看出,從2014年開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數量大幅增加,一方面體現了各種子企業研發創新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各研發單位或機構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
表2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數量及授權數量(2011-2020)

數據來源于中國科技統計年鑒
1.2.2 從申請到獲得授權周期長
申請人從申請日開始計算到最終獲得授權,一般要經過相關資料的準備與提交、兩個相同生長周期的DUS測試(特異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穩定性Stability)、測試結果的審核與核準、授權公示等程序,如果每個環節連接順暢的話,最少也需要3~4年時間,而近2年由于新品種申請數量巨大,但負責DUS測試的機構數量與運營能力有限,造成申請周期進一步拉長,嚴重影響授權效率。
1.2.3 侵權行為頻繁發生,證據收集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和阻力
雖然國家在近幾年加大了對假種子、套牌種子、盜版種子的打擊力度,但由于侵權容易、違法成本低、取證與驗證困難、時間長、過程繁瑣等因素,侵權行為仍屢禁不止。從表3可以看到,2011-2020年共發生植物新品種糾紛960件。從2016年以后糾紛案件逐步增多,并不代表2016年以前糾紛少,更多的是證明了2016年以后各種子企業維權意識和維權信心加大。
1.2.4 各部門、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同效應不夠
雖然我國建立了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司法體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法律法規之間,各管理部門、司法部門之間協同效應不夠,難以形成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堅固屏障。
表3 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數量(2011-2020)

數據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1.2.5 地方保護主義時有出現
基層管理和執法環節依然薄弱,有待改善和提高,偶爾也會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甚至權力尋租現象。
2 知識產權保護對種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及交互作用
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種業是很難產生創新的,生命力和持續力也不會長久。知識產權如果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產品就很容易被他人惡意復制、盜用、盜賣,這樣對產權所有者的技術創新積極性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和打擊。知識產權保護與種子企業創新能力的互動作用中,核心邏輯就是:種子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產生知識產權,從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最終形成壟斷力量獲取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壟斷利潤的獲得反過來進一步激發種子企業再次創新,如此反復,形成良性循環機制。
如何使得種子企業的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一方面是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和高效的執行力度。而整個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認知和意識,各管理部門、執法部門之間的高效協同,與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組織國家的交流合作等都能有效推進我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程,提高執行力度。另一方面,企業內部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學習和管理制度也是防范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有效途徑。知識產權保護對種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交互作用見圖1。

圖1 知識產權保護對種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交互作用
3 國內種子企業各技術創新能力分析
自經濟學家熊彼得提出創新理念以來,其知識體系被后來的經濟學家不斷升級與完善,并普遍應用于社會革新和企業升級發展過程中。而技術創新作為創新的一種重要類型,其理論代表人物莫爾頓·卡曼和南賽·施瓦茨對技術創新的因素做了重要描述。他們認為,技術創新的決定因素來自于競爭程度(動機:為了獲取競爭優勢)、企業規模(投入:技術創新需要大力投入)和壟斷力量(期望結果:產生經濟效益)3個方面。企業技術創新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通過一系列的企業創新行為來優化與重置企業內外相關資源,從而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及差異化服務,滿足客戶需求最終獲得經濟效益與競爭優勢。評價一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可以從企業創新意愿、資源投入能力、創新管理能力、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成果轉化及所創造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幾個緯度進行分析。通過對國內不同種子公司的走訪、問卷調查以及對幾家外資種子企業和內資種子企業的實例分析,種子企業各技術創新能力如下。
3.1 企業技術創新意愿
受訪企業一致認為技術創新是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主要源泉,唯有通過創新才能培育出差異化的的植物新品種,滿足日益多樣化的客戶需求。調查結果顯示(圖2),各個種子企業的創新意愿都非常高,但90%的受訪企業同時也表示出對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極大擔憂。

圖2 受訪企業技術創新意愿
他們認為我國種子行業內對植物品種權保護的監管不夠嚴格,侵權者或潛在侵權者很容易就能非法獲取到他人育種成果,而對相應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罰卻又非常輕,不能形成有效威懾。由于盜取他人育種材料或育種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回報非常高,因而不少人會鋌而走險?;诖?,很多企業不愿進行相關技術創新,甚至減少資源投入。不過,最近幾年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相對凈化,國家各級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多次高頻率地強調種子行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行業信心。所有受訪外資企業表示,如果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大幅改善,他們都愿意加大在中國的研發投入或者在中國建立創新中心和研發中心。
總之,各種子企業對技術創新的意愿非常強,但付之行動的企業數量有限。但同時也表示,如果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發生本質變化,他們會義無反顧的進行相關投入。
3.2 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資源投入能力
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資源投入主要包括研發資金的投入強度,創新型研發人才的引進及團隊打造,相關技術與設備的采購等很多方面。我國種子行業在研發資金方面的投入和人才引進與10多年前相比,整體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強,一方面是因為種子企業自身需要而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國家對一些重點企業的定向資金支持。上市公司隆平高科是我國種業的代表型企業,其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的研發投入是3.46億元,與10年前2011年的0.78億元的研發投入相比增加344%,并且每年呈遞增趨勢(2019年和2020年除外)。2020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為10.52%,2010年為5.00%,10年間增加5.52個百分點,研發投入增長顯著(表4)。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的種子公司相比,仍有差距。大多數國際型跨國種子集團對研發的投入強度都在12%~15%,有的甚至更高,而我們國家,只有隆平高科這樣有實力的種子企業才與國外平均研發投資水平相當。
表4 隆平高科研發投入(2011-2020)

在研發團隊建設方面,隆平高科2011年各種科研人員368人,占公司總人數的22.55%,2020年增加到456人,占公司總人數的16.50%(表5)。而國外很多企業研發人員數量占公司總人數的30%~40%。
表5 隆平高科研發人員數量(2011-2020)

即使有不少種子企業科研投入在加強,但絕大部分實力不是很強又沒有國家專項支持的中小型種子企業基本沒有科研投入,甚至沒有育種團隊或育種人員,即使有,也是進行嘗試性的投入。另外,一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研發投入近些年也有逐年減少的趨勢,甚至有些國內大型種子企業將育種核心環節安排在海外。究其原因,絕大部分受訪企業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是主要原因之一。而這些企業用于提高生產技術和生產能力的設備采購、技術引進等投資,由于其引發侵權糾紛概率較低,所以各企業對這些方面的投入不會采取過度謹慎態度。
3.3 企業技術創新管理能力
創新是可以被管理的,應該把它當作各種關鍵策略的重要基礎,企業應該建立一套合理實用的創新管理機制,并將它融入到企業的整個管理流程之中:企業使命、目標設定、戰略構建、組織結構安排、工作系統、資源配置、領導力和文化等。創新同時也應貫穿于整個企業的生命周期之中,在企業困難,進退維谷的時候需要創新,當一個公司處于行業領導者或者經營狀況、盈利、組織結構等各個方面都處在最優狀態時,同樣需要創新。技術創新作為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要做系統的設計、實施、激勵與監控。受訪企業一致認為,目前,我國種子企業很少能把技術創新放在公司戰略層面并進行有效地系統性管理。
3.4 企業研發能力
研發能力是衡量一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這些年,我國種子企業整體研發能力有了很大的進步和提高,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依然存在著差距與不足,缺乏創新,擁有自主研發能力的種子企業數量少之又少。目前,自主研發主要集中在農業科研院所、農業大學、具有科研院所背景的種子公司、部分大型國有種子企業或者是其他少數受國家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發展極其不均衡。
絕大多數種子公司在育種方法上還是以傳統的雜交育種為主。種子企業間的研發實力差異主要體現在育種人員的能力差異(個人能力、協作能力、學習能力、創新能力等)、育種材料的多樣性是否豐富、育種農場數量的多少、育種覆蓋區域的大小、尤其是育種人員和育種團隊是否穩定和持續等幾個方面。在我國,很多育種人員在掌握一定的技術和經驗以后會選擇自己創業或加盟新的公司,育種人員的流動一方面帶來了技術的進一步擴散與推廣,有助于行業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原有研發項目的持續性、穩定性以及保密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戰,而育種往往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持續性和穩定性尤其重要。
在生物工程技術方面,我國取得了巨大的進步與發展,并涌現出了一些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者和專家。在10多年前,我國新型育種方法的理論研究和基礎研究就已經和國外水平相當。但這些成果很多只停留在了實驗室,沒有成功有效地運用到育種實踐中。國內的種子企業基本上沒有享受到生物技術進步本應帶來的育種能力提高。
3.5 企業生產能力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逐步成為世界上最主要的種子生產基地之一,承擔著國內外大量的種子生產任務。在與國外種子公司長期合作的過程中,我國種子企業尤其是駐扎在各主要生產基地的生產型種子公司,掌握了大量的生產技術,生產能力水平與國外種子公司基本相當。但隨著中國人口紅利的逐步消失,人力成本不斷增加,再加上生產過程中的監控不嚴經常造成品種親本丟失,絕大部分國外種子公司甚至一些國內種子企業把生產任務轉向其他國家或區域,這極不利于我國種子生產能力和技術的進一步提高。
3.6 成果轉化效果及所創造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011-2020年我國共授權1.3萬件植物新品種權,這些被授權品種很多生命周期很短,剛一推出就退出市場,甚至有些品種授權后就沒有被市場接受,沒有被大規模商品化,商品化品種產生的經濟收入也并不是很高。以種子公司M為例,該公司在2011-2020年間,共申請34個新品種,被授權品種8個。在34個品種中,有10個品種已經被市場淘汰,生命周期小于5年。34個品種,在其生命周期內,年平均銷售額為0~50萬元人民幣的品種有25個,年平均銷售額為51萬 ~100萬元人民幣的品種有3個,年平均銷售額為101萬~500萬元人民幣的品種有5個,大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品種只有1個。
4 對策與建議
4.1 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進一步引進刑法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介入,在法律法規條款中加大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刑事處罰,增加侵權者的違法成本,使侵權者或潛在侵權者對相關法律法規形成敬畏。加強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將植物新品種保護從條例入法的可能性,積極參加與國際和其他國家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交流和合作,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4.2 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各管理和司法部門間的協同
為避免多頭管理,沒人管理的局面,應加強各管理部門、司法部門間的協同,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聯合執法,用科學的方法管理、舉證、質證、認證,嚴厲執法,依法執法。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尤其是要加強對地方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基層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和執法能力,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形成對侵權行的有效打擊。不僅要對侵權違法行為的舉報或投訴高度重視、一查到底,還要加大日常執法檢查,使法律法規中的每條條款都能落到實處。
4.3 優化植物新品種審批流程,縮短申請授權周期
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產品的生命周期也越來越短,尤其是蔬菜種子行業,產品的平均壽命更低。如果申請授權周期過長,會嚴重影響種子企業的利潤回報,打擊種子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為了避免種子企業拿到品種授權的時候,品種生命周期已經結束的現象發生,管理部門需要進一步優化新品種審批流程,多設立DUS測試機構,縮短申請與授權周期。同時,完善在品種權申請期內糾紛發生時的取證、驗證、證據保留等工作。
4.4 加強相關教育,提高保護意識,凈化市場環境
觀念指導行為,一旦觀念正確,行為就不會出現太大的偏差,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只有被種子行業的從業者所接受并轉化為內在意識,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才能得以夯實。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種子企業都應該加強對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教育,從根本上凈化市場,從而激勵種子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做大做強種業。
4.5 種子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學習,建立相關管理體系,加強風險控制
種子企業也應該在公司內部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大員工保密意識,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與管理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做好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建設,做到前饋控制(對風險發生前的預測及預備方案)、現場控制(風險發生時的調整與對策)和反饋控制(風險發生后的補救及反思)相結合,將風險的發生概率及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目前種子企業內部管理方面,主要在企業內部控制執行和內部控制建設兩個方面存在缺陷。在執行方面,很多規章制度雖已制定,但在執行過程中卻會有所偏差。在建設方面,種子企業風險評估及應對機制有待完善,現有的風險評估及應對機制未完全跟上企業當前的發展步伐,如果種子企業對潛在風險判斷不足,可能會導致種子企業經營決策出現偏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種子企業應從人力資源、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審計、日常管理等多方面進行改進。
4.6 種子企業應加強人力資源的管理,減少風險點
加強人力資源的管理,種子企業如果不能夠規范人事安排,建立有效的人員激勵機制、選拔制度,將極容易造成種子企業人才的流失,特別是育種人才的流失。而育種人才流失以后,企業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合適的人員進行補位,并且在國內法律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育種人員的流失通常意味著企業核心產品的流失。如果核心產品被競爭對手獲得,將會給種子企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會置種子企業于非常不利的競爭窘境之中,動搖企業的根基,從而造成后續一連串的惡性循環。針對種子企業育種人才流失嚴重的現象,要從做好利益分配方面入手,配合一些其他手段來進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用股份和紅利留人。讓核心育種人員獲得本企業的股份,是種子企業留住育種人員的有效措施。因為只有讓育種人員成為種子企業的主人,才能從根本上使他們具有強烈的歸屬感,時刻關注企業的盈利方向、決策方向,并從育種方面給予積極有效的配合。而紅利獎勵是將育種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更緊密地綁在了一起,個人貢獻越大,獲得獎勵就越多,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激勵育種人員的工作熱情,使他們為企業培育出更多高質量的品種。當然物質刺激并不是唯一的手段,還需要其他的手段加以輔助與配合。
第二,加強育種人才的培養力度。為了防止出現育種人才的流失而使得種子企業短時間內難以找到合適替代人員的困境,種子企業應該加強育種人才的培養力度和培養范圍,不僅要針對單個育種人員進行培養,更要打造一支高能力與高水平的育種團隊。
第三,對違規育種人員的處罰要嚴厲。在種子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部分育種人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私自將企業的核心育成品種和信息告知競爭對手,以謀取高額的經濟利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種子企業應該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和處罰措施。
第四,根據育種工作的性質和內容,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階段,每個階段由不同的專人負責,避免單個人對某種或幾種作物育種資源的全面性單獨占有,減小資源流失的風險性,同時也能加強育種人員專注于某個階段的研究,提高工作的效率與科研成果的產出。(參考文獻略)
本文節選自《知識產權保護對種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
作者:向偉勇
單位:巴斯夫蔬菜種子業務紐內姆北京種子有限公司
刊于《中國種業》2021年第12期7-13頁 轉載請注明